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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惩治与预防研讨会在沪召开

    11个月前 | admin | 107次围观

    本文原标题:《性侵害成年犯罪从严惩治、被害人保护......来看各路大咖观点(上)》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惩治与预防研讨会6月23日在上海召开。

    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10余所高校、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来自北京、河北等全国16个省市的公安、检察、法院、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实务界人士,围绕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之从严惩治、被害人保护、再犯预防、综合治理等议题,深入研究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路径。

    第一单元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之从严惩治

    主持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陈卫东

    大咖观点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宋志军

    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一是从诉讼程序选择上要体现从严,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应严格限制从宽的幅度,一般不适用缓刑并提高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幅度,并通过国家救助制度予以补强。二是在证据规则适用方面要降低证明难度,如主观方面是否明知未成年人,要加大推定的力度;又如将品格证据纳入证据体系,作为是否涉罪的考量;要建立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的证据链,通过提高取证的及时性和科学性加大证据价值,由心理专家介入,建立出庭质证专家辅助人制度,对未成年人作证能力进行评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程 雷

    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从证据角度看存在证据基础差、客观证据少、取证专业性不强、证据规则缺乏儿童视角等四个方面的难点。解决途径也有四个:一是建立未检引导侦查机制;二是讯问询问过程的全程录音录像,避免二次伤害,固定案发之初的证据;三是在零口供案件中突破测谎的运用;四是针对重罪拓展现代化的取证手段。对于质证难问题,可以借鉴品格证据运用、建立特殊质证程序、专业人员质证保护体系、开展作证能力鉴定等做法,有效解决未成年人证人能力。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俞 亮

    由于性犯罪本身特点再犯可能性比较高,从犯罪预防角度来讲应当严惩。需要关注的是,我国立法对强奸犯罪的认定范围比较窄,一些非传统的性行为通过猥亵来规制;另外从追诉实效角度看,未成年人在遭受性侵时可能并不知道自己被性侵,可以考虑从其满18周岁之后开始计算追诉时效。我们还应当思考:性犯罪的改造方法,如化学阉割的正当性问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例外,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不适用封存;品格证据的适用;关于未成年人证言有效性的问题,我们注意到《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应听取儿童意见,并没有对儿童证言进行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副主任

    周加海

    从统计情况来看未成年人性侵维权难,2016到2017年全国法院对强奸未成年人犯罪有52.3%的重刑率,猥亵儿童案件的非监禁刑适用率为远低于一般案件的7.93%。最高法院2013年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对办案的基本要求作出了规定,尽最大可能从严惩治犯罪,给受害未成年人特殊的保护。随着立法的完善,一是思想认识进一步深化,充分认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严重性;二是专业化办理逐步实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纳入少年法庭办理,少年警务、未成年人检察、少年法庭的司法一条龙不断完善;三是调查研究工作日益加强,要加强对生效裁判的批量实证研究。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中国办事处儿童保护官员、儿童保护专家

    苏文颖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舆情热点、社会痛点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点与难点,性侵害犯罪施加于身心还没有完全成熟的未成年人,是对人尊严感、安全感的极大破坏,可以激发社会的同理心。从性侵害犯罪的定义看,很多国家在刑法中作为大的类别涵盖一系列活动,包括强制性交、也包括直接、非直接接触的猥亵行为。2014年对东盟国家的比较研究显示:普通立法模式很难保护儿童免遭性侵,应当有专门的立法;传统的性别意识使男童的平等保护未受关注;相对新型的犯罪行为,刑事立法和司法相对滞后,特别是日益突出的网络性侵未成年人,儿童性侵制品一旦上网很难被完全删除,需要与技术部门加强合作。

    点 评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金泽刚

    各位专家学者的发言各有侧重,有的重点谈程序、有的重点谈实体,提出很多制度性、建设性的意见,也有对国外相关制度的借鉴。我认为,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严惩,可以用16个字总结:定罪“从宽”(从证据采信角度),量刑从严,行刑治疗,回归监督。就从严这个话题出发,案件中的试衣间、教室、公共卫生间等场所是否属于“公共场所”有一定争议,应由最高法、最高检作出司法解释,统一执法标准。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刑事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导

    张绍谦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点决定应当采取特殊手段:未成年人是社会中最应当受到特殊保护的群体,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危害会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对这类犯罪的惩治难度很大,发现难、取证难、起诉难、定罪难。对此,一要更新观念,用刑法创造安全的生活环境,降低被害风险;二要协调保障人权和法益的关系;三要针对具体情节区别对待;四要建立起适合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诉讼规则和解释规则;五要全面介入网络环境治理。

    第二单元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之被害人保护

    主持人

    天津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原中央司改办副主任

    黄太云

    大咖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讲师

    苑宁宁

    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家庭、学校和社会均应当重视预防和教育,相关内容将被纳入未保法。对于已经发生的性侵害案件,有5方面应当关注:一是针对犯罪发现难,应当建立强制报告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二是要将精神赔偿纳入性侵害案件的损害赔偿范畴;三是取证应当适用一站式询问制度;四是综合保护方面要对生理、心理修复和家庭存在的问题进行干预;五是国外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登记报告制度有其特殊背景,是否借鉴有一定争议。

    救助儿童会儿童保护与司法保护项目经理、儿童保护问题专家

    姜 敏

    从司法之外的视角看,对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介入越早越好,综合保护要解决多方面问题:被害人安置、生活保障、医疗需要、心理干预、家庭支持,社会重回以及偏差认知的纠正等等。司法部门通过推动社会综合体系的完善,让司法之外的资源服务于未成年被害人,加强司法与各部门各社会组织的衔接,完善机制,聚集资源。实践证明,建立发现报告处置一体化的保护机制,已经在一些地方的试点中实现,而司法需求也推动了专业化的社工队伍发展。

    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主任

    姚炜耀

    从律师角度,一是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存在视角偏差,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重视对犯罪的打击,但很少关注孩子后续的生活改善,心理健康问题很严重。二是取证指引缺失,由于证据问题无法立案的情况时有发生,应该告诉基层司法人员怎么收集固定证据。三是立体预防机制的建立,进校园进社区开展犯罪预防宣传,偏远农村、留守儿童家庭不应该成为盲区,由于缺乏亲职教育、前置社工等服务,儿童遭遇性侵害,很多家长甚至不相信孩子说的是真话。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

    秦 硕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会像钉子一样,钉在孩子心里。2013-2017年我院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100多件,每年30件,占37%。我们在案件办理中实现了全面的实体性保护,如医疗优先、一次询问的落实等。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侦办,一是检察机关及时介入调查取证很重要;二是社会力量的介入,心理辅导不仅针对被害人还应针对家长,孩子无法回归正常家庭也是一种伤害;三是建立性侵害案件的社会警示系统,公检法实现联动,对相关部门或面向社会公众警示公告,在不泄露当事人信息的前提下,警示性侵害犯罪。

    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案件审理中心副主任

    方彬彬

    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难在对被害人的取证,在未成年人表达能力、家长情绪激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其证言的客观性、真实性、稳定性易受质疑。我们在奉贤区检察院的牵头下,联系多个单位,适用心理疏导的办法,开展医疗救助、司法救助等工作,有效解决了这些问题。我们有4个派出所设置专门的询问室,要求对未成年受害人证人都到这些地点接受询问,心理老师对受害人和家属先进行心理疏导,检察官和侦查员就询问要点进行协商,在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的情况下,由女民警进行询问未成年人性侵维权难,询问就比较顺利。

    点 评

    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人文学院副院长,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张鸿巍

    第一,一些问题:农村的留守老人性侵未成年人怎么处理,流动人口性侵案件怎么处理,家庭成员对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怎么处理,儿童救助站发生性侵怎么处理,司法资源的配备是不平均的。第二,上海未检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有很多经验值得借鉴,检察机关肩负着法律监督的重要使命,期待对其他负有法定职责的机构和部门进行监督。第三,少年司法不能完全看案件数量,这与少年司法的保护理念不能完全融合,要重点提升专业性。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

    李仕春

    一是民事保护和刑事保护并重的问题,需要探讨如何将民事保护进一步加强。二是对这类案件进行类型化统计分析的问题,梳理出能够有效预防、发现性侵害行为的方要。三是对加害人的惩治关注较多,对被害人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的关注度不够,心理的干预体系要发挥社会组织、社工等方面的作用。四是通过建立公检法、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的平台和衔接机制,及时发布警示信息,有效预防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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