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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生掏鸟被判刑十年,或许还没那么深入人心

    11个月前 | admin | 87次围观

    近日,大学生掏鸟案当事人闫啸天出狱,再次引发网友关注。

    大学生掏鸟被判刑十年,或许超过了当时许多人对《刑法》认知的上限,但是将闫啸天案件简单总结为“大学生掏鸟”,这本身就是避重就轻的标题党。

    本科生专科生都是大学生,但是“鹰隼”真不是一般的“鸟”,它是明确规定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当中的重点保护动物,其中隼形目下鹰科的部分动物还是一级保护动物。所以,用“鸟”代指“鹰隼”,这已经属于忽略事物的特殊性的问题了。

    掏鸟问题本身不太大,但是掏错了鸟的品种,那就可能是犯罪行为。闫啸天明知是隼类还要去掏、去售卖,这确实是不把《刑法》放眼里的嚣张行为了。

    至于掏什么鸟不犯罪,首先这个鸟不能是野生动物。比如现在很流行的芦丁鸡,它也是一种鸟,但不是野生动物。你邻居养了一窝芦丁鸡,你去掏了几个小鸡或者几个蛋,虽然这个行为可能属于盗窃,但是数量不足以判刑,那就不构成盗窃罪。

    多说一句,现在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这两个罪名,已经变成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闫啸天的行为放到2020年以后,起码还不用数罪并罚,但是量刑能不能少点就不一定了。

    关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掏鸟案当事人已出狱,闫啸天同学带领大家认真了解了。

    但是关于保护一般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许还没那么深入人心。如果以食用为目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任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掏鸟案当事人已出狱,情节严重的,都要定罪处罚。这个确实很吓人,它把所有的野生动物都给囊括进去了,如果不是有“情节严重”这个入罪条件,那咱们吃一口野生金蝉可能就得“影响后代”了。

    所以大家千万要避免“反正大家都干了,那我也干”和“法不责众”的思想作祟,以免身陷囹圄时,才想起来后悔。

    闫啸天的遭遇是不幸的,由他引发的案件所带来的普法教育意义深远,也能够让更多人在做一件事之前,有意识地翻翻《刑法》或者问问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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