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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原市长黄兴国被判死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0个月前 | admin | 87次围观

    央视网消息:近日,天津市委原代理书记、天津市人民政府原市长黄兴国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相信很多人注意到了一处明显的数字对比。经查明,黄兴国直接或通过他人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003万余元,被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黄兴国在法庭上

    黄兴国在法庭上

    刘志军(左)和丁书苗(右)

    刘志军(左)和丁书苗(右)

    而轰动一时的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等人的贪污腐败案件中,刘志军一审被判死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处罚金;“高铁一姐”丁书苗则被处以25亿元的“天价”罚单;判决中25亿元罚金乃是针对其非法经营罪。当时我国法律条文中对犯贪污罪的处罚中并未涉及罚金这一项,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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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根据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来源中国普法网)

    经常关注贪官落马新闻的读者可能会发现,这个附加刑“并处罚金多少”并不是每个被查办的贪官都有。

    2013年,钱多、房子多、情人多、行贿人多、受贿次数多、受贿方式多的“六多局长”——湖南省长沙市市政建设局原局长顾湘陵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贪官收贿赂入狱落泪,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3年6月28日,重庆市北碚区原区委书记雷政富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追缴雷政富受贿赃款316万余元上缴国库。

    2014年10月17日,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因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6年10月9日,全国人大环资委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017年1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原副主席苏荣因受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7年2月15日,河北省委原书记周本顺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对周本顺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河北省委原书记周本顺

    河北省委原书记周本顺

    没收个人财产和罚金都属于财产刑 效果不同

    那么,没收个人财产和罚金的相同与区别在哪里呢?

    在找不同前,我们先了解下相关法律。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罚金刑是附加刑中的一种,是刑法中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一定数额财产的刑罚方法,可以和其它主刑合并适用,也可以单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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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金或没收财产也是财产刑的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种,通俗一点说,它就是让贪官们退缴违法所得的同时还要交“罚单”。

    罚金刑的量刑规范化,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项具体举措。据了解,长期以来,我国刑法条文只是规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没有明确具体的处罚幅度或者处罚幅度比较宽泛,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类似案件罚金刑判罚会有差别,有些差别还比较明显。

    不容忽视的是,罚金刑目的在于“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对追求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从经济上给予惩罚,同时剥夺其继续实施经济犯罪的资本和物质能力,从而实现预防重新犯罪的目的。所以,罚金的震慑作用显而易见。

    好消息!贪官正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细水长流”的代价

    法,是开“罚单”最好的理由!

    随着我国的法律条文不断完善,贪官们也要三思,如果想进行非法勾当,将会为此承担“细水长流”的处罚。

    2015年贪官收贿赂入狱落泪,《刑法修正案(九)》修订,当中增加了贪污罪、受贿罪和相关行贿犯罪中有关罚金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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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来源中国普法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来源中国普法网)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进一步扩大了对腐败犯罪的经济处罚力度,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了远重于其他犯罪的罚金刑判罚标准,并强化了赃款赃物的追缴,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一追到底,不设时限,永不清零。

    贪官多以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手段为自己谋利,每一个贪官的落马都牵动人心。试想一下,这些让人民群众痛恨的“老虎”刑满释放之后,还得想法设法偿还罚金,当他们为自己当初的非法行为后悔时,才是基层民众展露笑颜的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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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给力!罚金是不断抽打“贪利者”的鞭子

    那么,罚金刑在近期我国贪腐领域立过那些“新功”呢?

    2017年5月31日,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邓崎琳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孳息以及邓崎琳家属自愿代为退缴的款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邓崎琳受贿所得的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

    2017年6月1日,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宋林因贪污、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贪污所得财物返还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受贿所得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经查明,宋林侵吞公共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70多万元,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00多万元。

    2017年8月4日,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原副书记、监事长姚中民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万元。经查明,姚中民为相关单位在获批银行贷款、承揽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弟姚中全(另案处理)等人,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600多万元。

    ……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政法战线坚持正确改革方向,敢于啃硬骨头、涉险滩、闯难关,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终将实现伟大的“中国梦”。(文/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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