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贵州水电站放水致两名教师溺亡遇难者家属称安排老师捡鹅卵石装饰美化环境

    11个月前 | admin | 92次围观

    5月30日,极目新闻一名记者在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追踪报道“水电站放水致两名教师溺亡”一事时记者采访遭殴打,遭到了数名不明身份人士殴打。

    记者采访遭殴打_女子遭扒衣殴打不断求助_官方回应记者采访遭殴打

    此前, 4月13日,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马场镇布底小学6名教师在当地凹河河滩捡鹅卵石,上游引子渡水电站放水,导致河水水位上涨,其中两名教师被水冲走发生溺亡。遇难者家属称学校安排老师捡鹅卵石装饰美化环境,这一说法被涉事学校校长否认。警方的调查结论显示,全部系那几名教师的个人行为记者采访遭殴打,是他们私自下河玩耍造成的。

    记者采访遭殴打_官方回应记者采访遭殴打_女子遭扒衣殴打不断求助

    5月30日,记者前往事发地采访时,遭遇一辆面包车拦路,随后遭到车上三人殴打。被打人者砸碎手机和眼镜,临行前还抹去记者车门把手上的指纹。织金县外宣办一名负责人称“该起事件正在调查,会给大家一个说法的”。

    对此,今日头条认证律师@安律说法从法律上对该事件进行了分析:

    首先,出了事,群众有知情权,媒体有采访权,没有记者就没有真相!

    女子遭扒衣殴打不断求助_官方回应记者采访遭殴打_记者采访遭殴打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其次,新闻工作者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采访权不容侵犯,对无理阻挠记者正常采访并殴打记者的暴力,必须予以严惩!具体到本案,涉事3名男子不管是基于什么原因殴打记者,都已经构成故意伤害。不仅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还应当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而如果导致被打记者轻伤以上伤情的,还应当追究涉事3名男子的刑事责任!

    女子遭扒衣殴打不断求助_记者采访遭殴打_官方回应记者采访遭殴打

    3名男子除了涉嫌故意伤害,打烂记者眼镜、摔碎记者手机的行为,还涉嫌到故意损毁他人财物,应当一并进行处罚,而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也有违法和犯罪之分。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达到了5000元以上,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7年有期徒刑。

    最后,记者在采访时被打,确实让人怀疑与采访内容有关。因而此案不仅关系到还受害记者一个公道,也关系到当地相关部门的公信,需要当地部门从快从严处理。

    (海报新闻编辑 刘明明 综合大河报、极目新闻、今日头条@安律说法)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