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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一学生掏鸟窝被判10年法院判刑过重

    11个月前 | admin | 77次围观

    央广网北京12月10日消息(记者许伟、张瀚尹、记者贠荣臣)据中国乡村之声《三农中国》报道,“掏了一个鸟窝被判十年”,最近这个新闻在网上十分火热。初看新闻大家也都觉得不可思议,掏鸟窝怎么就会判这么多年?但是记者来到河南新乡实地调查发现,事实并不是掏鸟窝那么简单。

    其实,被告人捕猎的鸟叫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而且捕猎达16只之多,情节已经够得上特别严重。

    在新乡辉县高庄乡土楼村,尽管新乡中院二审判定已经有些时日了大学生掏鸟判十年半,但村民嘴上讨论的还是“闫啸天掏鸟获刑”的事情。村民高杰始终认为,法院对闫啸天的判刑过重。

    高杰:他不是个孬孩,平时也比较乐于助人,你现在他掏个鸟就判10年半,学也上不成,他这后半辈子就毁了,我觉得不太公平。

    记者找到闫啸天家里,但是闫啸天的父亲闫爱民并不在家,记者通过电话联系上闫爱民。闫爱民说,现在他还在为儿子的事在外奔波,希望能够启动再审程序。说起儿子的案件,闫爱民依然觉得很委屈,在他看来,小孩子抓个鸟什么的,在农村根本不算个事儿。

    闫爱民:他给它抓虫子,挖蚯蚓喂这个鸟。在我们心里,农村的孩子逮个鸟了,抓个鱼了,玩耍这个我们一般都不管。根本就不知道判这么重,抓进去的时候我还跟孩子开始是请了假,结果两、三个月也没有出来那个意向,我就办了一年的休学,我跟学校撒了一个谎,我说孩子身体不好,办了一个休学证。

    父亲口中的掏鸟窝,在司法部门的眼中却并不这么简单。在一审判决书中我们看到,辉县市人民检察院认定,闫啸天2014年7月非法捕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16只,销售了10只。非法购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凤头鹰1只。

    今年5月28号,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半,二审维持原判。对于这个判决,闫啸天的律师付建并不认同,他说一审开庭三次,其中有两次观点不一样,存在量刑不准确的可能。

    付建:第一次开庭的时候,检察院的公诉人员关于量刑的意见是这样的,因为情节轻微,因为他是在校大学生,所以建议从轻处罚。第三次公诉意见是这样说的,数量多,情节特别严重,建议从重处罚。

    付建认为,此案的关键因素在于,闫啸天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是主观意愿,这既是确定罪与非罪的界线,也是罪轻和罪重的界线。

    付建:因为闫啸天掏鸟的初衷是为了感觉鸟挺好的,所以掏回去饲养,从这个地方来看他的主观意识是饲养这只鸟我不是为了卖。其二,从犯罪的手段,这个采用犯罪手段来说大学生掏鸟判十年半,他就不是那种激烈的,我用枪打,用弹弓打,不管死活。我觉得从这个犯罪动机,主观思想、犯罪目的、犯罪手段,这个都不构成犯罪。

    闫啸天捕猎燕隼到底是为了自己饲养还是销售?他是不是知道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员张培峰告知记者,他们已经掌握了被告人闫啸天通过“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进行贩卖燕隼,并非法收、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凤头鹰的证据。

    张培峰:将隼捕捉到手之后,然后在QQ群里面挂出进行出售。然后通过公安机关从他所扣押手机中所恢复的一些资料上来看,从他聊天记录、手机信息,以及其他手机中的信息照片来说,他已经明知这些隼属于国家保护动物,他还进行出售。检察机关有充分的证据足够证实,这个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什么是“情节特别严重”?司法解释当中提出:二级动物4只就构成“情节严重”,8只就构成“情节特别严重”,而闫啸天捕猎总数已经达到16只。

    在采访的时候,法院的法官表示这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案件,并不复杂,国家法律也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但为什么在社会上引起了如此巨大的反响和质疑?河南科技学院文法学院张教授认为,人们还是应该了解相关法律,不要让炒作迷住了眼。

    张教授:这个案件最大的问题是他知不知道这是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如果真的不知道而犯法了,确实可以是一个宽恕、从轻减轻责任的理由。但是就这个案件来说我认为,行为人应该说他具备了这个犯罪故意的认知,不能够影响他的罪责,就是根据我对判决书看到的这样的事实和其他证据来看,行为人具备了猎捕珍惜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故意,当然他没有想到后果这么严重,这是对处罚有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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