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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明年2月1日起实施增加租赁住房供给

    1年前 | admin | 148次围观

    11月23日上海立法禁止群租,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召开,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该条例明年2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二房东”“资金监管”“群租房”“租金上涨”等均进行了规范。

    9月1日,《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正式实施。这也是全国首个规范“住房租赁”、首个规范长租公寓等新兴业态的地方性法规。继北京之后,上海也出台了住房租赁条例。11月2日,上海人大官方微信公号发布消息,即日起至11月16日《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11月23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召开,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

    从内容上看,条例中提到,严格住房出租要求,明确出租住房应当遵守的规定,禁止群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贮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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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中加大了对个人“二房东”监管力度。要求个人以营利为目的转租房达到规定数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登记。

    同时,为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上海市将通过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和利用已有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以及将闲置住房出租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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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中明确,要建立健全上海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一站式”服务,并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对于租金上涨的问题,条例要求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赁价格监测机制,做好相关预警工作。住房租金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上海立法禁止群租,可以依法采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对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出租人应当执行;拒不执行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在资金监管方面,要求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个人住房从事转租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通过住房租赁平台向社会公示。

    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一次性收取租金超过三个月的部分,以及收取押金超过一个月租金的部分,应当存入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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