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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议庭侵害袁隆平院士名誉、荣誉一案宣判(图)

    2年前 | admin | 228次围观

    据新华社消息,5月19日上午,张某侵害袁隆平院士名誉、荣誉一案宣判。该案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法院当庭宣判,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由副院长翟红担任审判长。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称,被告张某于2021年5月22日至5月24日期间,利用境外信息网络平台,公然发表和转推侮辱、诋毁袁隆平院士的推文共计9条,相关推文被他人留言10条,被转推36次,被点赞275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在经依法征询袁隆平院士近亲属的同意后,检察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张某是否实施了侵害英雄烈士荣誉、名誉的行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争议焦点进行事实调查和法庭辩论,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了评议。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张某在网络平台上公然发表不实言论,亵渎了袁隆平院士的事迹和精神,丑化了袁隆平院士的形象,贬损其名誉,超出了言论自由的合法范围,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其行为不仅侵害了袁隆平院士的个人人格尊严,而且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宣判后,被告张某表示服从判决,并当庭宣读了向袁隆平院士及其亲属的致歉信,对其发表的不当言论向袁隆平院士及其亲属致以诚挚的歉意,对其行为表示深深的懊悔,并保证以后绝不再发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的不当言论。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翟红担任该案件审判长。她表示,案件公开审理进一步强化了对英雄烈士名誉的保护,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是一堂生动的普法宣传教育课。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张春雨律师告诉九派新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尊重历史,铭记先烈,本身就是每个人应当做的,现在要通过法律来进行规范,也是一种无奈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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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境外网络平台发布不当言论,中国法律仍可进行管辖

    在境外信息网络平台发布的推文,是否属于我国法律可以管辖的范围?为什么还是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张春雨律师解释道,虽然被告张某发布的网络服务平台在境外,服务器在境外,但只要张某具有中国国籍,根据属人和被告所在地管辖的原则,我国法律仍然可以对其行为进行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民事公益诉讼,所以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本案中袁隆平名誉案宣判,发表不当言论的张某,其侵权时间为2021年5月22日至5月24日,发表的推文共计9条,相关推文被他人留言10条,被转推36次,被点赞275次。其言论在网络上持续时间并不长,转发不过百。

    在张春雨律师看来,之所以用民事公益诉讼的形式来追究的张某的责任,可能也是考虑相关数据未达标准的问题。若要达到网络诽谤入刑的标准,则需要不当言论造成“情节严重”的后果。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若要认定为“情节严重”,则“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袁隆平名誉案宣判,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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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标准,张某的行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因此本案属于民事公益诉讼,由检察院征得烈士英雄家属的同意后发起。

    张春雨律师说,司法实务中,一般是参考言论侵权手段的公开程度,传播范围的大小,持续的时间的长度,侵害的对象、造成的后果等情形,来综合评价侵权言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程度。

    【2】判决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本案判决张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之所以作此要求,张春雨律师认为,主要是考虑以下两点。

    其一,其言论侵害的对象袁隆平院士是享誉海内外的著名农业科学家,是中国杂交水稻事业的开创者和领导者,“共和国勋章”获得者,中国工程院院士,被誉为“杂交水稻之父”,为解决我国的粮食及老百姓的温饱问题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其次,张某发布推文的时间是2021年5月22日至5月24日,此时袁隆平院士刚去世不久,举国沉浸在悲痛之中,张某却在三日内连发9篇推文,其伤害的不仅是袁隆平家属的心,也是全国人民的心。其不当言论对社会大众造成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是背道而驰。

    本案由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而不是由袁隆平院士的近亲属起诉,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法条表明,人民检察院办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直接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的意见。除侵犯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外,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若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3】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张春雨律师称,网络上歪曲历史,丑化英雄现象越来越严重,影响也越来越恶劣,这些不适言论的出现,不仅是对英雄烈士亲属的伤害,更是对社会大众感情的伤害,理应当制止,甚至采取法律的手段。

    然而,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尊重历史,铭记先烈,本身就是每个人应当做的,却需要通过法律来进行规范,也是一种无奈之举。

    “维护英雄烈士的光辉形象,对于还原历史的真相,树立年轻人正确的历史唯物主义价值观至关重要。”张春雨律师表示,在侮辱烈士行为入刑之前,我国对于该类行为的保护,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其处罚手段较轻,很难达到教育和威慑的作用。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实施,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侮辱烈士行为这才入刑。通过刑罚的来惩罚侵害人的犯罪行为,通过刑罚的后威慑作用,特别是罪犯子女的影响,来预防和震慑侵权人的行为,以求达到溯本清源的效果。

    九派新闻记者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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